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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传统中的民主集中制

  

  不过这一紧张关系,在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工作着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得到缓解。全会公报指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时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变化也推动了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即从过去单纯强调人民的重要性,转向同时强调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一时期,冤假错案也得到大规模平反。而2004年修宪,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更彰显出公民在国家中的重要性。


  

  这一变化也使得大局意识的贯彻较之过去要更为困难。如果说过去讲大局是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但现在在强调人权的背景下,这也算是一种政治不正确。2004年修宪,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以大局来牺牲个人权利要给予补偿。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政绩或官商勾结,牺牲个人利益且没有给予合理补偿,这自然引起群众不满以致群体性事件。第二,地方政府与相关群众难以达成合理定价,其中不乏群众漫天要价的情形,一旦地方政府强制执行,这也会引发群众的抗争。同时,中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之中,利益分配不均进一步加剧贫富两极分化,这更使得维稳成为中央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又会给地方施压,要求地方妥善处理。但地方维稳问题丛生,[38]例如有时会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短期内形成稳定格局,但长期则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上访增多。这也就使得政法机关面临着维稳与维权的困境。


  

  六、政法传统再讨论


  

  大致来看,30年来法治建设,往往集中于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部分,而较少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层面。进而带来的重大问题就是,市场导向的新型法治如何与既有的政法体制相互协调。在现有局面下,如何实现政法传统的自我变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从检视民主集中制原则入手,细致讨论执政党与法治、政法与宪法这两大基本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尽管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但在很多情况下,一个法院实际上很难独立驾驭重大、疑难或轰动案件。这是因为这几类案件涉及的权力和利益关系复杂,一个法院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协调。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领导力量,具有强大的协调统筹能力,因此,包括群众在内的各方力量,最终会寻求地方党委乃至中央出面加以解决。不论是发动舆论、还是民众上访,其实行动的背后都是冀希望党委特别是中央,而不是法院或主要不是法院来解决根本的问题。这样一种法律案件的泛政治化解决模式,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要在党的领导下循序渐进进行,只能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建设法治。但是“目前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仍然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的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39]而长期存在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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