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还是政法委协调,在政法活动的运转过程中,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方的律师往往被排除在外。仍以宪法第135条为例,该条仅规定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能和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规定作为刑事诉讼活动重要一方,即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地位。因而,这也使得长期以来,律师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介入刑事诉讼过程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随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其说是细化第96条规定,不如说是对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有了更为明确的限定。
也正是由于宪法第135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了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这既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律师寻租的机会。律师寻租是在199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后才逐渐出现的。尽管各地公检法三机关协作办案,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排除地方律师的介入。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能够请更高层级的律师甚至请北京的律师,就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其不利地位。所谓更高层级的律师,必须是能够影响更高层级政法机关,这样案子或者在二审、再审改判,或者可以直接由上级政法机关往下施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已经与政法专业人员有着广泛的私密联系,甚至有利益交换。例如,广泛存在的亲属关系、同学关系,或经由政法工作跳槽转做律师的现象。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所型塑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也形成了法律职业利益共同体。以市场化导向所进行的法律职业商业主义,由于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没有跟进,导致转型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寻租行为。
四、条块关系
在“赵作海案”中,还有一个被忽视的细节是,政法委员会对该案一共协调了两次。第一次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各不相让而搁置,第二次之所以能够协调定案,实际上与当时中央要求各地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大背景相关。在2000年12月27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侯宗宾在作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包括超期羁押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要求:对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一些典型的违法案件,请国务院督促公安部,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抓紧查处。[26]因此,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地方的上下级关系也深刻影响着政法体制运转过程。
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有所不同:依照宪法第127条和第132条,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27]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向人大负责,检察院同时还要向上级检察院负责。但是包括公安在内的政法机关,除了接受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领导,向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外,还要通过党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的领导。这些关系统称条块关系。公检法系统的上下级关系是条条关系,而公检法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是块块关系。地方党委服从于党中央,又是条条关系,因此在条块关系中交织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