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
如何在政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是一个根本的工作方法问题。[3]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人民群众是专门机关的依靠,专门机关是人民群众的武器,二者必须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我们国家的法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4]
在“赵作海案”中,群众是促成冤案平反的决定性影响力量,但其实也是当初促成冤案形成的重要影响力量。这是因为,一方面上级机关对“命案必破”、[5]破案率的要求,以及将破案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做法,[6]增加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这些做法特别是“命案必破”的要求,往往又来自于民愤。民愤程度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历来为各级官员所重视。毛泽东一度曾说:“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7]在“赵作海案”中,从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中所能够推测的是,该起杀人案在当地曾引起轰动,赵作海被捉拿归案并最终判刑,很可能是与当地民愤,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当局所担心的民愤引发社会不稳定直接关联的。公安机关如果未能侦办赵作海,就不足以平息当地民愤。在民愤和上级考核督办双重压力之下,公安机关才有可能即使证据不充分,仍一再要求检察院起诉。而如今赵作海冤案能够如此迅速昭雪,却也是直接得益于民愤——网络舆论激起的民愤。民愤反映着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当局如果不及时响应群众,就是脱离群众的表现,就会被认为是背离了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
但是以民愤、民意作为办案的主要动因甚至作为主要依据,仅仅是强调了民主的一面,而忽视了集中的作用。所谓集中,是应有专门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包括民意在内的各种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如果过于强调群众的作用,而忽视了专门机关的功能,就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经验和教训中可以充分说明。在建国初期,政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往往强调放手发动群众,搞群众运动:“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 “目前我们的若干工作还赶不上群众运动的发展,还有很多工作缺点和不少思想问题亟待解决”。[8] 为了更好的配合群众运动,让群众参与、主导政法工作,甚至取代专门办案人员,一度成为当时普遍的现象。例如,在进行司法改革运动过程中,中央当时认为:改革人民法院“不是简单地采取行政办法,而是经由群众路线来改造。在处理坏份子时……发动群众(特别是受害当事人)检举,然后实行‘面对面’的斗争,即召开群众大会控诉与处理坏份子”,[9] “为了达到清理的要求,必须发动一次以机关内部群众自觉交代互相揭发暴露为主,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检举密告相结合的群众性运动”;[10]在镇压反革命运动过程中,毛泽东提出“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11]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过程中,采取人民公审方式,由各单位组织人民法庭。[12]尽管董必武一度提出批评“群众运动有副作用”、“不能老搞群众运动了”,[13 ]但无力改变现实。越来越多的政治运动,都是以发动群众为基本工作前提,直至文革,公检法被群众运动彻底砸烂。文革结束以后,中央决定不再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但群众路线仍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方法。这时的群众路线,不再是让群众主导甚至取代政法专门机关的职能,而是注重响应和满足群众要求。因为群众是否满意,直接关涉社会稳定。例如,1980年代以来的历次“严打”都是将群众满意与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
不过,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政法机关在贯彻群众路线时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越来越多的案件经由网络披露迅速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成为全国性的公共事件。这要求办案机关必须以更快的速度加以响应,甚至还会以牺牲个案公正以平息民愤。即使是对存在不公的加以纠正,但最终减损的却是整个政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当舆论媒体将个案推演成为公共事件,实际上也是将更高权力直至中央被动介入办案的过程。这是因为个案一旦演变成公共事件,就会涉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更高权力直至中央也就不得不介入办案过程,对具体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像这样具有公共事件性质的案件,已经是群众、中央和地方(或者说是上级和下级)三方力量相互作用最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赵作海案”中,如果没有舆论的力量,案件不可能这么快被平反。首先是由上级机关迅速介入处理,不仅由市政法委书记、省高院院长出面道歉,更是对当年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处理: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被刑事拘留、主审法官被停职。[14]更进一步,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迟迟难以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0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