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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偏差与回归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程序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一系列彰显其自身有用性的内在价值。体现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保证当事人通过充分参与程序、对裁判结果的形成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基础上从而使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而减少败诉带来的不满等均是程序公正内在价值的体现。


  

  在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便把“重实体、轻程序”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过程中高扬程序公正的大旗,注重强调和突出程序公正。经过近20 年的改革后,人们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程序公正的理念已经基本确立,无论是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诉讼活动的具体实施上,程序公正已经牢牢地确立了它的地位。应当承认,以往司法改革中突出和强调程序公正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在程序的重要性普遍受到漠视的过去,需要在改革中刻意地突出程序的意义和价值,舍此无法有效地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轻视程序的思维定势。


  

  然而,随着程序重要性的提升,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又出现另一种倾向——“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有观点认为,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其检验标准乃在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至于案件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真正的权利人是否得到了保护,反倒成了无关宏旨的问题。甚至进一步认为,只要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就应当由此推认裁判的结果也是公正的。于是,程序与实体被割裂开来,程序公正与否似乎成了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标准甚至唯一标准。更为严重的是,有这种倾向的人甚至用程序公正来否定实体公正,用遵守程序规则来为裁判结果的不公正辩解。


  

  但是,“重程序、轻实体”同样是一种不正确的理念。用这种理念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问题甚至会远远超过“重实体、轻程序”。强调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和程序的公正性固然是重要的,但假如我们只强调程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就会陷入唯程序论的泥潭。


  

  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如果对当事人说,进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追求程序上的利益,感受程序公正带来的快乐,他们一定会感到一头雾水。


  

  为了防止唯程序论误导我们的民事司法改革,为了保证实体公正不至于被淡化、忽略,当下尤其需要注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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