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制的本质及集团成员的确定方法之分析
章武生;罗健豪
【摘要】在集团诉讼中,与加入制相比,退出制是确定集团成员范围时必须将选择退出的意愿予以明示的程序义务,它将沉默的含义推定为同意成为集团成员,追求群体性纠纷的统一解决;与禁止退出制相比,退出制是集团成员享有的排除集团诉讼裁判约束力的程序权利,它突出了对集团成员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诉讼自主权的尊重;在对集团成员的聚集能力方面,退出制高于加入制、低于禁止退出制;在对个体利益的特殊保护方面,退出制高于禁止退出制、低于加入制。
【关键词】退出制;本质;集团成员;确定方法;加入制;集团诉讼
【全文】
引进美国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退出制的本质是什么?
退出制集团成员确定方法的实践情况如何?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这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对退出制集团诉讼的理解和借鉴。鉴于此,本文拟在实证数据考察的基础上,用比较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退出制的本质和集团成员确定方法的实践情况作一分析。
一、退出制与集团成员确定方法的理论分析
凡是主体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必然需要确立一个大致固定的方式来识别组成纠纷群体或利益共同体的不同成员。但是,正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改革委员会1982 年在《集团诉讼报告》中所评论的那样,集团成员确定方法(the Method of Determining Class Membership),即谁将受集团诉讼判决的拘束,无疑是设计集团诉讼制度时最关键(Crucial)、可能也最富有争议(Controversial)的问题[1]。这一论断得到了此后的苏格兰法律改革委员会1996 年提出的《多方当事人诉讼》报告、加拿大曼尼托巴省法律改革委员会1999 年提出的《集团诉讼程序》报告、加拿大艾伯塔省法律改革协会2000 年提出的《集团诉讼》等报告的认可。该问题引起的激烈争议持续多年,但至今也没有哪部法律或哪个理论研究成果能给出令所有人信服的答案。其实,选择加入,还是选择退出,以及禁止退出,即可否在未经过一个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就强制其参加诉讼并对其法律权利进行司法判定,除考虑诉讼标的的因素之外,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政策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问题。不同的法律政策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竞争格局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