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良好的法治秩序,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一线的执法者依法行政,其行政领导,尤其是决策者和复议者(监督者),在职权上不存在命令与执行的关系,而只有决策与执行,执行和监督之间的平等的关系。执行要依法,并且接受司法程序的监督,而决策也一样需要依法,并且接受相应的程序监督。只有这样,决策权力、监督权力和执行权力,才能够真正依法实施,并且都受到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让一线执法者真正拥有执法权
在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很原则,很抽象,负责执行的行政部门必须做出很多实施细则,而且这些实施细则基本上都是在省级单位落实的。而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在市县一级得到落实的,各个市县因为情况差异很大,其工作重点也有很大差异,其结果是各个市县都需要在不违背全国法律和省部级实施细则的前提下自己再创造很多实施规则,而这些往往都不是可以公开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错位:法律的决策者是全国性的,细则决策者是省部级的,进一步的解释者是市县一级的,而执法者往往是最基层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的经验和智慧,很难真正体现在立法、细则制定和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去。其结果就是,很多法律,尤其是制定层次越高的法律,往往越难以得到执行,而一线的执法者,往往因级别太低而受制于当地的行政领导。当地领导有很多任务需要处理,包括本地的很多问题,上级交办的很多事情,这些都需要资源。其结果是,更多的资源会投放到当地迫在眉睫的问题以及上级行政领导重视的问题上,一般法律要求的执行,则由于资源不足,而不得不处于执行不足的水平上。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组织了很多次执法大检查,当然是与有关部门配合的。于是,一线的执法者,就会按照高层次政府的要求,定期把资源投放到执法大检查的项目里去。为了取得短期效果,执法者当然就会用简单粗暴,甚至严厉打击的势态,高调执法,高线处罚。执法变成了政治运动,但是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运动一过,一切照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人认为,可以让执法大检查常规化,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动力机制,把“法治GDP”纳入政绩考核机制。这样做,应该说可以提升法治建设的档次,并引起各级领导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可以吸纳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但是,由于考核的是领导,其结果是,执法权力和执法的监督权,更集中到领导手里。决策、执行和监督集中于领导,其结果是,无法形成自愿公平公正开放的法治秩序,而只能是形成一个高压形态高资源投入的强制的执法秩序。这样的秩序,在乱世,或者法治秩序全面被破坏的情况下,可以起到恢复秩序的作用,但对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尤其是依法行政和建议法治政府,却并无好处。强制秩序所内涵的,执法者面对权力无效,面对大多数的无权者也无效的难题依然存在,并且将继续妨碍有效法治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