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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线执法者真正拥有执法权

  

  所以,关键还是要建立内在的秩序,这样的秩序执法者是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秩序参与者平等的,它没有威慑的权力,但它是秩序的象征,而且是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他不是官,但胜于官,他和公共秩序者是平等的,而且是根据需要出现在现场的。比如某个地方需要一定的警力来指挥交通,某个地方交通事故需要警力来处理纠纷,某个地方的食品需要一定数量的执法者定期进行公正的抽检,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罚。这样,这个地方的秩序就建立起来了。而且不需要有任何威慑力,更不需要有什么暴力执法。


  

  这样的执法者,没有上级,他的唯一上级就是法律和法律程序。他在现场的指挥和决定只受法律约束,除此之外,他有很强的现场处置权和决定权,也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果有人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行政复议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执法者、行政复议者,还有法官,当然还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争议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争议通过程序得到解决,但每一个人的决定,对于此事,在某个程序里,都具有最终的决策权。所以,这样的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程序为监督机制的平等的秩序结构,就可以确立一个内在的、平等的、开放性的秩序结构。在这里,执法者、复议者和法官,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对于当事人,也不是强制者的关系。他们只是根据违法的事实,根据法律做出处罚决定,而对这一决定争议本身,有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来进行解决,并不是谁的权力大,谁的决定就是最终的。也并不是为了警告张三,所以对李四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也不会为了照顾某个领导的面子,而从轻处理张三。执法者不受权力影响;如果受权力影响,做出了不利于或者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就会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所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程序,可以实现真正的有力的监督,促使一线执法者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并不受外在的权力的影响。


  

  这样的体制,要求决策、监督与执行分开,也要求监督与决策、执行分开。如果执法者和决策者是一致的,执法者在现场执法,决策者可以通过遥控来干预执法,要求执法者从严或者从宽,甚至不处理。决策者可以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可以根据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执法者放松执法,或者严格执法。比如为了招商引资,要求警察对外商的车辆不处罚,或者为了市容市貌加大处罚小商小贩的力度,或者为了配合税务大检查,平时不检查,领导要求大检查时再进行大检查,或者执法雷声大雨点小等等。这时所谓的依法行政,就失去了意义,变成了依领导行政。所以,从体制上必须保持执法者,尤其是一线执法者的独立性。不能与决策者纠缠在一起,尤其是不能把执法业务和行政事务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不是军事机关,也不是准军事机关,不能依靠领导的命令来执法,而是应该依据当时的情形和事实,根据执法者的经验、相关法律要求等来具体掌握执法的标准;如果有争议,则进入相关的复议程序和司法程序。如果执法者的领导是复议者,也是该案的初始处理决定者,那么行政复议程序就形同虚设,只有司法程序才可以用。如果司法机关也不是一线的法官判案,而是根据领导的意思来判案,这时候,连司法程序都失去了法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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