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从全国情况看,各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非均衡性,那些改革开放实行得早,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明显要多。以江苏为例,江苏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大约是全国的十分之一,而苏州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又是江苏法院的十分之一。在那些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地区,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正是这些地区的法院,如上海的长宁法院、浦东法院,苏州的吴中法院,积极地探索、尝试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
所谓法院附设人民调解,是指把人民调解组织引入法院,在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室。对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把纠纷交给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如果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便履行了义务,纠纷就彻底解决;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未同时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债权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把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的调解书。
委托调解将一部分案件交给法院外的机构甚至个人进行调解,具有分流案件的作用。通过诉讼外的调解,一部分纠纷得到了解决,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使得法官能够把精力集中于那些复杂案件、疑难案件,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
除了委托调解外,诉讼调解引入社会力量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协助调解。在协助调解中,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邀请那些能够帮助法院做调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法院的调解。在调解实务中,法院调解涉及妇女权益纠纷时,请妇联予以协助;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请工会给予协助;在调解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时,请交警部门的人参加。这些组织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既熟悉相关的情况,又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有些平时就具有做群众工作的丰富经验,他们参加调解后,不仅能够使纠纷较快调解解决,也使得调解结果更加适切。
在社会转型期,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这类纠纷不仅涉及的人数多,牵扯的利益关系也相当复杂,仅由法院在调解中单兵作战,往往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对这类关系到稳定大局的群体性纠纷,当地的党委、政府也很重视和关心,担心处理不当会引起上访。
协助调解使得法院可以邀请同纠纷有关的行政机关也参与到调解中来,使法院可以借助行政资源促使调解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