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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引入社会力量的意义

诉讼调解引入社会力量的意义


李浩


【关键词】诉讼调解
【全文】
  

  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并列的三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引入社会力量后无疑更具独特魅力。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激活调解资源,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新举措,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但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为何有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有何理论与实践意义?国外的通行做法是什么?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澄清理论上的模糊认识和统一实践中的操作。


  

  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长期以来,这一规定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很少会邀请他人来帮助调解,诉讼外的单位和个人也渐渐忘却了协助法院调解这一法律义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终于被激活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对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提出了新的构想。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予以了具体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上述法律、司法解释、通知均要求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引入社会力量。


  

  在法院调解中引入社会力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其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分流案件,缓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


  

  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是我国现阶段民事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在197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总共才389943件,到了198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已达到2506150件,是10年前的6.4倍,到了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为5054837件,是10年前的2倍,进入2000年后,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虽然有小幅回落,但数量一般都在450万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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