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陪审制度本身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的要素之一。托克威尔曾正确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他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国大革命时期,就曾经将陪审团制度作为平民政府的象征而引入法国。反面的例证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凡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竭力破坏或削弱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出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第三,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当一个专制君主可以自行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是早就注定了;但是,如果由人民审判,则陪审团的决定及其不可驳回性,尚会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另一方面,它最大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防止受贿行为。对为一事临时召集的陪审团,比起对常设的司法官员来,当事人更难进行贿赂。由于陪审团审判中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关系,如陪审团的判决有明显差错,法院通常将宣布重新审判;而法官在需要取得陪审员合作的情况下面临受贿的诱惑,较其对一切案件均独享裁判权,其被收买的可能也会大为减少。由陪审团裁决案件的事实本身,就具有优势。杰佛逊曾经说过,一个案子与其让一个其思想被任何动机歪曲的法官去裁决,还不如采取掷硬币猜正反面的办法来解决;而12个正直的人的常识要比掷硬币更有机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陪审制度促进了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传播。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这种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时,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因此会努力作出公正的裁决。托克威尔指出,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他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因此应当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丹宁勋爵也说,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参加这种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任何其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