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确立直接审理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作为一项审判的原则,要求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只有法官亲自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其作出的裁判才是正当的。如果作出裁判的法官不是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则无疑等同于诊断的医生不开药方,而开药方的医生却不诊断。按照直接审理原则,当审理案件的法官需要更换时,就要求当事人在新任法官面前报告言词辩论的结果来弥补新任法官没有参与言词辩论的不足。这种方法称为“辩论的更新”,属于直接审理原则的拟制方式。直接审理原则最主要的体现是法官参与法庭中的证据调查、质证、证人询问等。当新任法官没有经历本案法庭审理的,法庭审理应当重新开始。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是:(1)任意更替法官,导致常常不能保持审理案件法官的同一性。更替法官以后,所有程序继续进行。(2)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仅仅只有部分法官参与直接审理,其他法官根本不参与案件事实认定。(3)裁判的结果不是由直接审理的法官作出,而是由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审理法官的汇报作出。这些都是有违直接审理原则的,因而也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直接审理原则,保证审理裁判正义性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全面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程序正义的提升还涉及与诉讼效率的矛盾关系,因此对于怎样提升程序正义,在哪些方面有提升的余地和必要,还具有相当大的研究空间,需要人们认真对待和努力为之。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关于释明权的问题,可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359页。
详见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民事司法改革”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184~185页。
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第383页。
所谓书面审理原则,是指法官专门依当事人的书面诉讼文书所取得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直接言词原则理论,但有功能相类似的传闻证据原则。对于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原则之间的比较,参见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第52页。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