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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下)

  

  4、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分配的。虽然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规则制定时,制定者应当考虑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一般能够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但我们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约定证明责任的负担,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可以改变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已有规则,与规则的分配有所不同。给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基本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使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由谁负担本身应当考虑证明的难易问题,如果不考虑难易程度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就不是合理的,证明的难易程度与当事人所掌握的案件信息的多少有关。在制定规则时人们虽然会尽量考虑证明难易程度与证明责任负担的衡平关系,但通常情况下规则总是对一般情形的考量,难以考虑个案证明的难易情形,因此难免有违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允性。如果给予当事人自由合意的权利,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协议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将更能充分地反映分配的实质正义性。其二,可以弥补规则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缺失或不明确。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是在实体法中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单行法;一是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加以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但由于目前实体法规定还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细,民事诉讼规范也不可能就具体的各类案件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加以规定,这就导致了证明责任分配在规范上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约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利,将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在实务中已经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形,只是没有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契约行为来考虑。


  

  5、撤诉契约。诉讼契约大多是在诉讼发生前,甚至纠纷发生前达成的,但也有一些是在诉讼中达成的,并且也只能在诉讼中才能够达成,当事人双方之间关于撤诉的契约就是其中之一。原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达成撤诉的契约。契约生效后,原告应当撤回起诉。如果原告不撤回起诉的,就意味着原告一方没有履行契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认定原告违约,并要求原告撤诉,原告依然不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实际上也存在关于当事人双方撤诉的合意,只是因为这类契约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在诉讼中表现出来。由于这类契约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即使在契约生效之后,起诉人不撤诉的,法院也不会认定起诉人违约,并进一步裁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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