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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下)


张卫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正义
【全文】
  

  四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无疑是我们全面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的契机,通过这次修改可以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在程序正义方面“更新换代”,使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更为先进的民事诉讼法。全面提升程序正义,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和技术性问题,本文简单地提示几点以作引玉之砖。


  

  (一)强化裁判者在审判中的中立性


  

  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裁判者在诉讼中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生命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这条底线是首先和必须坚持的,法律应当为裁判者在诉讼中保持其中立性提供尽可能的制度安排,主要约束裁判者不要偏离其中立性,尽量不要给裁判者偏离其中立性的任何机会和可能。基于此,那些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碍中立性的规定都应该予以调整,比较突出的是法院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的问题。发现真实、追求真实当然是无可厚非的,正义的裁判也应当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发现真实和追求真实需要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发现真实和追求真实应当以维系程序正义作为前提,不能在否定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况下获得真实,这是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民事诉讼的特性所致。我们应当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利用当事人的利益对立和对利益的追求作为发现真实的杠杆。


  

  在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民事诉讼实践中,有不少人提出要加强法院释明权[1]。关于强化释明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对待,因为释明权的本质和基本方面是一种法院干预行为。尽管适度的释明行为有助于还原案件真实,有利于法院依据案件真实作出裁判,但是释明权的行使很容易导致法院偏离自己的中立位置,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平等,影响当事人之间平等对抗,从而影响和妨碍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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