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事诉讼法》应当修改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但我们应当如何修改《民事诉讼法》呢?抽象地讲,自然是哪里有缺陷,就修改哪里,哪里有不完善之处,就将其完善之,但问题在于何处有缺陷及不完善之处呢?这恰恰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因为空洞抽象地谈论这一点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必然使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陷入盲动主义。讨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多视角的,从民事诉讼体制的角度,我们可以探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换问题,调整和完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和建立的民事诉讼体制符合社会发展,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需要[3]。我们也可以从调整《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的视角来讨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在我们已经知道,程序正义是结果获得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没有程序正义,结果即是非正义的,然而程序正义的问题恰恰是当时我们制定《民事诉讼法》(当然也包括制定其他程序法)所轻视的内容。因此本文打算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谈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其基本命题是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正义方面需要全面提升,需要“升级换代”,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更富有程序正义内涵的高级“版本”,以满足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需求。
二
重新认识程序、发现程序正义的价值,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一个国家没有完善和健全的程序机制,保障程序运行的法律体系,也就不能称为法治国家。“一个理性的政府没有理由拒绝程序建设。如果国家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积极、越重要,那么对于程序的要求也就越强烈。不按程序办事尽管可能带来一时的方便,但这样做的代价非常高,甚至会危及统治体制的正统性。[4]”在我国,对程序的重新认识和再发现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5],从此人们对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运作方式有了新的认识和要求,程序观念和程序正义在一般人的意识中得到了强化,程序和程序正义越来越多地被人们作为评价权力行使的一种价值尺度。正是人们对程序的重新发现和关注,才使得诉讼程序获得了新的定位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