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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上)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上)


张卫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正义
【全文】
  

  一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巨大变革和发展的基点和杠杆,使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建设也由此开始改写“一穷二白”的面貌。从上世纪70年代末起,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开始构架。作为基本法之一的《民事诉讼法》也是从那时起进入“设计阶段”。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产物,也就必然打上那个时期的社会烙印。《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总结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经验的同时,也借鉴了苏联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建国以来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不够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2]。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1991年制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14年。在这十几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已经经过高速发展的国家而言,作为一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十几年并不是一个很长的时期,但对于中国这样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讲,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十几年是我国社会各方面发展最快的时期,社会经济、政治乃至观念、意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观念和意识方面的变化尤为突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最短的时期内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如此迅速、广泛和巨大的变化,这一点是所有人始料未及的。在法律领域,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几乎所有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现在看来都显得那样的落后和陈旧——如同那时人们普遍穿着的蓝布中山装。社会的发展使我国颁布实施了十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新发展和新形势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能够满足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机已经来临,我们已不能再等待,应当“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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