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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要使这一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信访事项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范围应信息提供人的要求和案件所涉第三人的同意公开,使公民有可能自行挖掘和利用相关信息并形成实质上的政治参与,同时也促使党和政府更加重视信访事项的解决。


  

  2.政策/决策参考功能


  

  信访制度的政策功能原本并非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它首先体现在直接包含参政议政内容的信访事项上。有学者指出:“从全国信访统计数据来看,有百分之二十的信访表达的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这也表明信访制度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渠道。”[3]如能有效吸收其合理的建言献策,对于政策制定将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即使民众的参政议政水平一时可能并非很高,也只是由于有效政治参与方兴未艾的缘故,随着公民参与的逐渐深入,这项功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看到,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将这种决策参考作用作为它的一项“副产品”,完全可以加以扩展,其对决策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质量可能超过直接参政议政的信访形态。信访事项的解决经验,无疑将有助于形成清晰具体、务实可行的政策,以及调整既有的相关政策甚至法律规范。尤其对于渐进型的改革过程,许多事项无法预先建构完善的制度,需要依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加以调整,信访作为一种充分阐述相关问题乃至直接或间接导出可行建议的信息反馈渠道,于合理制度的塑成和维护尤为有益。


  

  3.政治整合功能


  

  信访制度如能进行必要的改革,使其享有创建和维护特定公权力主体与其职能范围内的相对人之间常规联系渠道的能力,可以预见它将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与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各利益相关方的政治整合;良好的政治整合将极大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和社会和谐。有学者表达了对信访制度倾向于发挥“逆法治整合功能”的担忧,[4]实际上,法治并不等同于纯粹由司法机关垄断纠纷救济职能,其他行政机关、社会机构同样可以通过各种ADR渠道解决纠纷,关键是这些解决纠纷渠道在权责上不与司法系统形成根本冲突即可。具体到我国信访制度,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将其作为补充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当事人通过诉讼和复议机制仍无法解决的纠纷,这样的纠纷往往带有深层的矛盾冲突,而在解决这种纠纷的过程中进行政治利益整合则尤为必要。目前通过纠纷解决达成整合(而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本身)的机制确实未得到规范化,但并不妨碍它以这一有着良好前景的功能定位为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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