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如前所述,团体诉讼最早产生于德国,而且仅仅局限于两个领域的公益诉讼,一是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另一是消费者保护诉讼。英国则扩及到“平等机会委员会”和“种族平等委员会”提起的诉讼[22]。法国作为群体性权利保护的先驱在1884年即确立了团体诉讼制度[23]。希腊在191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了团体诉讼制度,并在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法改革中对团体诉讼进行了重大修改,赋予了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消费者团体据此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责任的团体诉讼[24]。近年来,团体诉讼制度在欧洲大陆得到了迅速发展。韩国和日本发展出了有影响力的团体诉讼制度[25]。我国台湾地区在200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也增设了团体诉讼制度[26]。
通过上述介绍和评析,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团体诉讼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在全世界范围内,它正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应当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入团体诉讼制度,同时完善立法上的配套规定,以克服其制度性弊端,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最大化功能,从而完善我国的复杂当事人制度体系和集合型诉讼机制。笔者的构想是,在我国实行多数当事人诉讼制度的三元机制:一是在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分离出独立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在人数众多且固定的情形下,采用该一制度;二是在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分离出独立的集团诉讼制度,在人数众多且不明确的情形下,采用该一制度;三是增设团体诉讼制度,在立法有明确规定时,授权特定的公益团体提起诉讼。这三大复杂的当事人制度,在制度的构成、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运作的程序上都有明显的界分,能够满足纠纷日趋复杂化的司法实践之需要。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74页。
吴风云、赵静梅:《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韩国经验及启示》,《改革》2005年第7期。转引自: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吴风云、赵静梅:《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韩国经验及启示》,《改革》2005年第7期。转引自: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转引自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81-282页。
凡是公益诉讼或者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都有一个诉讼动力机制的构筑问题。这个问题的深层依据在于人性论中。
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77页。
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第110页。
章武生:《论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
章武生:《论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
韩国的“参与民主人民联盟”(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PSPD)成立于1994年9月10日,是韩国最为著名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有一个下设机构“参与经济委员会”(Participatory Economy Committee,PEC)。该委员会从1997年开始致力于维护少数股东权益的运动,以保护股东权益,并促进公司经营的透明化。1996年1月8日,日本“股东权益巡视员”(Kabunushi Ombudsman,KO)组织在大阪成立,其性质是由律师、会计师、学者、散户投资者和其他公民组成的非营利组织,而且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对日本的商业企业进行监督的民间组织。参见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台湾于2002年7月17日通过了《证券投资人暨期货投资人保护法》(简称《投资人保护法》)。该法将所设立的“保护机构”(即: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简称“投资人保护中心”)从证券基金会中独立出来,其任务之一就是为投资人提起集体诉讼。此前,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多年来一直存在执法不足的问题,为克服民事诉讼机制中可能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台湾于1984年1月发起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由台湾证券交易所、14家专业证券经纪商及14家银行兼营证券经纪商,自证交证券交易经手费及手续费收入中依比例提拔基金。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台湾“证券基金会”)在每一家上市(上柜)公司中持有1000股股票(即一个交易单位),使其可以作为每一公司的股东来行使公益权。参见“求偿成功仅正义食品与还隆电器2件案例”,载台湾《经济日报》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