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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

  

  3.法院在审查再审理由时,为增加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尽可能地充实审查程序,并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对此,新法已经有较大的进步,这表现在对于当事人的再审声请,对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作者简介】
赵信会,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普遍认为再审原因具体化的基本动因是解决实践中广为诟病的申诉难问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防止当事人以“确有错误”的主观判断任意提出再审声请或者申诉,克服申诉演变成为无限制的上访意图。
三谷忠之.民事再审的法理.东京:法律文化社,1988.p60
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兼子一博士,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骆永家等.再审之基本构造与诉讼标的.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研讨(五).台北:三民书局,1986.p17
陈荣宗.诉讼当事人与民事程序法(三).台北:三民书局,1987.p177-178.
按照二分肢说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的任何一项为多数,诉讼标的也为多数的诉讼标的。只有在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为一项的情况下,诉讼标的才是单一的诉讼标的。
该理论比照上诉程序进行分析,又称为上诉类似说。在德国由罗森贝克系统化,在日本最早由上村明广教授倡导,以后斋藤秀夫、小山升、高桥宏志相继发表了类似的观点,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是台湾地区最早主张一元论的学者。参见黄良友:《民事再审之诉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80页。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台北:三民书局,1995.p470.
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赞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理论。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于海生:《论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339.
关于抗诉范围的争议,具体可参见王景琦:《司法改革与民事检察监督刍议》,《法学家》,2000年第5期;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法理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0-05-09-03;廖永安、何文燕:《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p500.
骆永家等.再审之基本构造与诉讼标的.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研讨(五).台北:三民书局,1986.p34.
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中国法学,2003,1.
有学者统计表明90%的检察院的抗诉来自于当事人的申诉,《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院也把完善申诉渠道作为扩大抗诉案源的重要手段。
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p543
也有学者认为诉讼要件或者说实体判决要件既包括职权调查的事项,也包括属于当事人抗辩的事项。前者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后者适用当事人主义。参见张卫平:《起诉要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现代法学,2007,3.
廖永安,何文燕.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0,2.
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p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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