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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适用的实证分析

逮捕措施适用的实证分析


吴高庆;章仕法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当前逮捕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制度以及逮捕的执行制度。
【关键词】逮捕措施;适用;实证分析
【全文】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方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错捕无辜,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对逮捕措施的适用必须慎重,防止不当和滥用。为了深入了解当前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况,笔者对某县检察院2003—2005年来批准(决定)逮捕以及逮捕的执行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并就如何完善逮捕措施和做好逮捕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逮捕措施适用的基本情况


  

  受调查的县在浙江省25个经济欠发达县中排名第12位,2005年全县人口43.6万人,财政收入4.61亿元。该县检察院2003—2005年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33件705人,其中,批准逮捕486件632人,不批捕44件55人,不批捕人数占审查逮捕总人数的7.8%;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起公诉案件724件893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件31人中,全部采取了逮捕措施。自侦案件审查起诉39件43人,其中,决定逮捕14件14人。未经逮捕直接移送起诉29人,占自侦案件的67.44%。也就是说,自侦案件只有32.56%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了逮捕。


  

  2003—2005年,该院办理的不批捕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有14人,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有15人,认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有26人。批捕后不起诉6人,其中有2人是轻伤案件鉴定结论由轻伤变为轻微伤而不起诉,2人是相对不起诉,1人是证据变化不起诉,另1人是对合同诈骗与上级院认识不一致,由上级院决定不起诉。没有案件被判无罪。公安机关对不批捕案件复议的3人,复核的1人,经复议、复核,有1人经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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