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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质疑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宪政视角的比较分析


  

  就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而言,只要我们耐心而细致地分析这些国家的现代宪政制度,就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具有同质性。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是按照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理论原则,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审判机构。这样,检察机构就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7]100。因此,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行使的也是行政权。如在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不分的,联邦司法部长既是司法部的最高行政官员,又是联邦的总检察长,检察官是司法部的官员[8]484。再比如法国,检察机关虽附设于各级法院内,但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国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总检察长直接对共和国司法部长负责。还比如德国的检察机关同样也隶属于司法部。此外,英国的检察机关虽然设立较晚,但同样还是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而英国的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首相以盖有国玺的英皇制诰任命,他们是英国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必须接受议会的质询,并与政府共进退。总检察长是下议院议员、政府非阁员大臣、英国辩护律师理事会的首脑。由此可见,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一般是司法部长,检察机关一般由司法部领导,检察机关是不折不扣的行政机关。这样,在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治体制中,行政权力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来监督和制约司法审判权的。所以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政府的代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8]484,这必然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则与此不同。一方面,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特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我国现行宪法并未将议事权、行政权与司法权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而是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议事权,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并且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这样,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宪政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由一府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并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议事权、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四权分立与制约的体制。那么,在这样一种宪政制度中,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权究竟是何种性质?我们还是立足于分析宪法文本去探寻答案。因为,宪法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与进行活动的权力来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分析检察机关性质与地位的基本依据。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宪法规范作为社会共同体所选择的基本共识和最高价值体系,为各种社会制度合理性的评价提供了统一的尺度与标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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