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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述而不作与剽窃

  

  对于剽窃的原因,实际上也是剽窃者在面对指责时的辩解:(一般人认为)它是无意识行为。因为剽窃的作品在公开的市场上很容易被发现,而且名气越大越容易被发现;正因为如此,对他们的处罚一般都很温和,而且它与犯罪行为有太大差别,从而接受可谴责性的概率则大大降低。但是,对于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行为,对其的惩罚则严重得多,也因此对学生剽窃的惩罚远远严厉于老师或者学者,因为学生的剽窃作品几乎不公开!而且波斯纳的论证没有止步,对于用无意识剽窃的辩解特别是适合思想领域的复制,因为如果当思想足够抽象,那么所有的思想在今天都不可能原创!


  

  在该书的最后,波斯纳进行总结,剽窃的内涵与外延都不能确定,也即是模糊的,行为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剽窃后果严重的严重性,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剽窃,要缩小剽窃的范围,特别是将创造性模仿与剽窃区别开来;但作者同时也告诫道,由于技术的发展,剽窃越来越无形可遁。


  

  三、“述而不作”的方法论意义


  

  简而言之,波斯纳在该书对剽窃现象作了一个详细的梳理,但可以这样总结,即:首先,描绘剽窃的内涵与外延,作者采用了两种方式,其一直接通过描绘剽窃本身含有哪些因素,并通过展示哪些具备这些因素却不属于剽窃行为的方式明确剽窃的范围;其二,则通过历史的视角,探求古今关于剽窃的理念与行为,以揭示古今不同与转变的原因。其次,分析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剽窃的不可避免性(实际上以创造性模仿为首的剽窃不可避免),但却又将故意的、剽窃程度很高的过失的剽窃行为混入其中,让我们真假难辨,只好聘请剽窃探查软件来把守原创性作品的大门。再次,波斯纳还分析了剽窃行为的惩罚(即严重后果)及在对待剽窃事件时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


  

  因此,在该书,笔者首先感受到了一种理念,即剽窃不仅仅是一个普遍现象,更是一个复杂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对待剽窃那种简单的思维方式,即认为中国的学术剽窃与学术腐败属于中国特色的问题,当然可以在规模与数量上说的确如是[3],但我现在更相信问题不那么简单,需要对中国语境的问题与世界共有的问题区别开来,然后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对此,笔者不再做详细分析,在以后会以专文研究。在这里,笔者只想对该书的第四部分的对剽窃史感兴趣,不仅仅因为其可以作为方法论的意义,还因为其对于认识剽窃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及,波斯纳在第四部分主要对剽窃史做了梳理与分析。虽然剽窃在古代已经出现。但涵义比今天狭窄,只有两种形式,其一,为逐字逐句抄袭;其二,具备伪装的创造性的抄袭[4]——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指作者在编辑别人作品时,没有进行创造性的修改或者就直接隐去作者本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与之相反,虽然仅仅是对别人的作品进行编辑,只要没有隐去原作者的署名的抄袭就不是剽窃,如果进行一种创造性修改(即创造性模仿)则更不是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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