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求检察权独立,才能全面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检察权独立是一个牵涉面很广、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探讨检察职能落实时又难以避免该问题。在此只简单阐述检察权不够独立这一客观事实对检察机关探索社会管理创新路径的不利影响。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保障检察机关独立的具体措施缺乏,致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主要是检察权地方化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几乎完全依附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大受影响,严重的甚至使检察权沦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检察权对地方政权的过分依赖,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的一体化机制,减损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预防犯罪、侦控犯罪的能力,从而导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双重领导体制名存实亡。这势必会影响到民众的利益,挫伤广大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打击了弱势群体伸张权利的信念。依法之治是一种最稳定、最基本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动摇和不被信任会渗透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方面面。很多社会矛盾、群体事件,一定程度上都是源于司法不公正、惩治腐败不力、民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所导致。这是问题所在,也是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作为履行法律监督、打击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力求检察权独立,是自身建设的突破口,也是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之一。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社区矫正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举措,曹建明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文中也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到底有哪个部门来负责在各个地方、各个文件上存在一定差异。社区矫正,简单地讲,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刑法》规定,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这是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然而“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则要求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公安机关有权但是平时任务比较重,现实中可能无暇社区矫正,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监管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只能履行一定的帮教职责。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似乎已经深度参与到社区矫正。但整体上而言,社区矫正主体并没有落实到位,这势必会造成互相推诿,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刑罚监督机关,面对这种权责不明,规章、政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显得无从下手。结合一些检察院对该问题的解决路径,笔者认为,虽然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不甚明了,但检察院仍应有所作为,尝试从“四个监督”做起可以有效监督社区矫正的落实。“入口监督”,即把交付执行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建立单独台帐,与法院刑事庭加强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动态监督”,即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社区矫正的动态情况反映,定期查台帐,了解活动记录和帮教计划,与公安局法制科、司法局等单位加强沟通;“出口监督”,为防止超期矫正,确保社区矫正的解除与步入社会的有效衔接,检察院应采用提前告知、催办、督办等方式监督社区矫正及时公正办理解除矫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