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
——立足检察职能,多维度服务于社会管理
刘兵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需多管齐下、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不仅要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步伐相协调,更要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优势。同时,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导向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动力所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多维度地完善社会管理举措,使检察工作的触角恰当地延伸,将有效地助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路径选择
【全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检察日报》上发文指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维护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社会管理创新是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动力”。随着社会管理创新被提到新的战略高度上来,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和广义上的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成了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立足检察职能,摆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位置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狭义的社会管理仅指政府职能的组成之一,而广义的社会管理特别是创新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化主体多形式参与的管理活动,检察机关当然属于广义上的社会管理主体。当代中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与变革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如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大量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这系列问题亟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这决定了加强法治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之义,政法机关必须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和保障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法院审判活动合法性、刑罚执行的合法性;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究,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些基本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特色和优势所在。立足检察职能,多维度创新社会管理方法,不仅是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