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聘任制法警在进人渠道上不统一问题。各级法院在推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及单位的经费情况,提出的招考范围不一样,有的法院招考范围面向全国,有的面向全省,有的面向市(县),提出的报名对象也不一样,有的法院只招考退伍军人或武警战士,有的只局限于应届高中以上毕业生。经济条件好的法院,招聘任制司法警察时,选择范围宽,标准要求高,招进来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而经济条件不好的法院,选择范围较小,标准要求较低,招进来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造成聘任制法警来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完善司法警察聘用制度的建议
1、提高聘任制法警的准入门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警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担负的是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工作,必要时需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解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必须把好进人关,所招录的法警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水平,最好从警察学校或者具有大专以上法律水平的人员中招录,把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的人员吸纳进来,以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尽快适应法警工作。
2、妥善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要消除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稳定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人民法院对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同期满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对工作特别优秀的或年龄满限的,根据年限一次性发给退警费,免除其在退警后一段时间因找不到工作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局面。
3、励精图志,坚持“政治建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加强聘用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确保聘任制司法警察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确保聘任制法警政治合格。要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言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聘任司法警察要进行教育和处罚,必要时解除其聘用合同。使法警队伍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高昂的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