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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度之我见

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度之我见


经童金


【关键词】司法警察聘任制度
【全文】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建设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需要,既解决法警队伍人员老化和警员紧缺的形状,又不受审判机关人员编制的限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提供了依据和方向,各级人民法院把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足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就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聘任制法警聘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年龄达到35周岁一般不再续聘。”这一规定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警察职业的年龄上限。聘任制法警是与法院基于签订聘任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中有聘任期限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履行聘任合同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解除被聘法警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聘任制法警队伍人员流动性较大,直接影响聘任制法警队伍的稳定。


  

  2、工资待遇不统一问题。聘任制法警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和依法完成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与正式法警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聘任制法警的工资待遇有的从当地政府财政申请拨款支付,有的是法院自筹经费支付。经济发达的地区,支付的待遇相对较高,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支付的待遇就较低。部分法院有的是聘任制法警(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法警(合同制),在待遇上不尽相同,聘任制法警与正式法警不同工同酬,普遍存在。使得这部分人员不够安心,致使人才难留、骨干难保,管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警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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