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权力救济无禁区的法律理念。“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必须调节,是何缘故?缘故有二:其一,能知何为正义未必即能实行;其二,何为正义的解释不易趋于一致。且姑无论其解释为何,凡人所有意志多是薄弱,未见其能遵守准规而不变。”[33]行政系统虽为国家政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其权力行使中虽认知正义的含义,但未必能依正义的规则而行之。同时,其权力行使中究竟何为正义也不能由其自身作出判断,必须依赖于第三者。这应当只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理论前提,该前提所强调的是权力行使中的正义判断和正义选择,而正义判断和正义选择的最高标准是正义本身,而不是正义实施的方便程度。《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基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状况而定的。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从总体上看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要素,这些要素实质上是权力救济的禁区。有些禁区的设置实际上大大掩盖了现实诉讼为公民提供的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这已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概念,权利受到侵害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即是说其是一个包含着诸多变量的事物,而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禁区则是一个确定的、不能包容变量的外壳。这样便必然使权力侵害与权利救济之间存在量上的不能吻合性,只有当权利救济的空间大于权力侵害的空间时,救济制度才能起到真正救济的作用。因此,在我们对行政诉讼法着手修改之前先应当确立权利救济无禁区这样一个法律理念。否则,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只能停留在修修补补的不理性层次上。
第三,权力让渡主动化的法律理念。“宪法授权争端最多的是立法以及执行国家权力的立法部门,值得欣慰的是,立法精神或语意有违反宪法之处,已受到多数人民的谴责。事实上,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告诉我们,宪法执行的偏差,在于对立宪者意图的不同理解。但我们国家的危机,并非政府行使了未经人民授予的权限,而是一个部门越权行使他部门的权限。授予权是有限的,如集中在一个部门就会形成专制,这种危险已逐渐增大。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人们对于未侵犯自己权限的其他部门的越权行为甚不在意。当大陆会议首次制定宪法时,许多热诚的共和党人就警觉到联邦权限,尤其是行政部门权限的扩大,这种情况与民主共和的观念是不相符的。当权力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当权力由一人行使时,就有人预测,不久的将来,政府将变成君主政体。”[34]这是哈里逊总统在就职演说时发表的一段具有非常重要的行政法意义的感慨。虽然他的这个观点是针对美国的情况的,但是,其作为一个原理性东西对分析我国的现象同样有指导意义。正如笔者前面多处指出的,行政诉讼制度涉及我国政府若干部门的权力分配,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部门都处在这一权力分配的中轴线上。从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来看,我国各政府部门之间并不是从权力让渡的角度检讨或处理自己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的,而是都想从这一制度中获取本部门的权力,如本来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的部门尽可能规避司法审查,而一些部门本不该干预行政过程的正当权力行使而通过修改规则的方式予以干预,等等。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权力角逐还要不断进行下去。从国家权力一体化和法制统一原则出发,各部门之间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权力整体,它们都将归于国家权力这一大的范畴之中,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各权力主体都应当主动进行权力让渡,将自己的权力主动地置于其他部门权力的制约或监控之下。这样的主动让度应当在规则设计时就充分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