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关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间段集中于这样几个时期:一是1992年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以后,学者们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有关企业诉权扩大的问题。二是我国加入WTO之际和之后,即2000年前后,这次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宽度较多,如
行政诉讼法与全面司法审查接轨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问题,1999年《法学》杂志刊登了一组文字讨论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扩大的问题。三是2003年提出以人为本、建构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以后,学者们认为
《行政诉讼法》应当与新的社会格局一致起来,加之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修改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近一两年来关于该法修改的文章有诸多篇,如李洪雷:《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分配初论》,朱新力:《避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裁判的法律技术》,杨伟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等,载《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参见杨建顺:《行政诉讼的类型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6页。
例如,有学者提出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化解纠纷,因此,我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就应当有所改变,有学者就主张应当将可以调解作为案件的解决方式等。参见肖遥等:《
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重大突破》,《中国青年报》2004年4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虽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对
《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但一些部门在实施该法时还是做了一些修改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实质上是对诉讼法规定内容的修改,因为,依
《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当然,这种修改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要想正确理解
行政诉讼法在今天的重要意义,就得从
宪法开始。尽管行政法院的历史固然比作为
宪法的基本法的历史更加悠久,并且行政法学的学理基础,已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就在许多方面得到了发展;然而
宪法与
行政诉讼法两者的发展,却从来就不是互不相干的。”表明行政诉讼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莫光华译:
《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页。
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在有些问题上区别甚至是很大的,但一些技术性的因素却是相通的,如有关行政诉讼的诉权都尽可能地予以扩大,有关审查的标的尽可能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等等。
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9页。
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王大东译:《政治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79页。
米拉格利亚著,朱敏章等译:《比较法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83页。
凯尔森:《法律与国家》,《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647页。
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法律进化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35页。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涉及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问题,因此,从政治学或国家权力研究的角度看是解决权力分配问题的。参见罗伯特?古丁等主编,钟开斌等译:《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8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关于行政权与审判权、行政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检察权之规定,也没有这几个机关关系的规定,在法制实践中这些机关的关系几乎都是靠惯例处理的。
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即便是一种利益关系在国家政权体系的统一体中,也应当是统一的,而不应当将这种利益关系理解成一种对立的关系形式。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8页。
密尔著,汪暄译:《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78页。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17页。
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江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13页。
马季佛著,胡道维译:《现代的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347页。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