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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察监督权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察监督权



——基于民事公益诉讼的阐释

张先昌;蒋伟亮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消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公共性危机事件等不和谐社会现象。立足于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领域的功能性分析,提出了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若干程序问题。
【关键词】民事公诉;检察权;和谐社会
【全文】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快速的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也为正处于起步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刚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今后的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宏大的蓝图。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将成为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发展的总纲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视和解决好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的种种不和谐因素。本文立足于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领域的功能性分析,提出了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若干程序问题,以期为社会转型时期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理论上的视角。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民事公诉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更是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伴随着《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各种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学者们甚至声称“权利时代已经来临”[1]。但是,与公民个体权利获得越来越多的保障相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却呈现了相反的趋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环境保护乏力、社会公共设施受损、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等社会现象日益严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缺位的问题不断凸现。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呼唤一种新型的公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出台。从比较法的视野和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显示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良性、平稳的法律程序对接,无论在学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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