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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

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


张泽涛


【摘要】私人侦探应否以及如何介入刑事诉讼中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中有利于维系控辩平衡、保障被追诉方的辩护权、提高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能力并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节约诉讼资源。目前,侦查学界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异议及其理由要么可以从法理上得到解决,要么可以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目前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完全处于混乱无序的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该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规范私人侦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私人侦探;合法性;隐私权;规范
【全文】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专门规范私人侦探的法律、法规,且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还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即使是在上述背景下,私人侦探业近年来在我国还是发展得异常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如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1]从全国各地侦探公司的执业现状来看,无疑是令人担忧的。如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专业素质良莠不齐,调查行为明显缺乏规范,因违法调查从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行业规范,收费混乱。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人侦探在监视、偷拍过程中被对方殴打致死的事例。[2]显然,无法可依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2002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户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调整了商标分类的注册范围,允许为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行业进行注册。2004年8月29日,全国首家侦探公司——重庆“邦德”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给该公司包含商标和标徽的“商标注册证”。[3]无论是从“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出发,还是因加入WTO组织而必将面临的国外私人侦探机构的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国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讨论的问题已经不是在立法上是否应该确立私人侦探制度,而是应该如何确立以及规范其执业行为的问题了。


  

  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本届人大的立法议程,私人侦探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话题。但是目前我国刑诉学者对私人侦探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性,然后从学理上探讨如何解决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障碍,并从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上回应目前侦查界学者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质疑,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置私人侦探的制度设计,以期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立法参考。


  

  一、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必要性


  

  与英美国家私人侦探大量参与刑事证据调查相比,目前在我国的私人侦探的执业范围主要限于民商事领域,介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尚不多见。如秘密调查配偶外遇、包二奶、商务及银行信用调查、人事调查、寻亲觅友、保险诈骗调查、员工忠实调查、子女行为调查、仿冒名人及名牌产品调查、犯罪记录调查、电话装机地址调查、党政官员腐败行为调查等。[4]同时,学界对私人侦探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持异议的声音占主流地位,[5]但是笔者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赋予私人侦探参与刑事证据调查的权利。其理由是:


  

  [一]维系审前程序的控辩平衡,制衡追诉权的扩张,确保侦查和起诉过程的公正


  

  如果允许私人侦探为被追诉人的利益介入到刑事审前程序中,首先,可以适度地平衡过分向控诉方倾斜的天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在美国,大多学者认为,禁止被追诉人雇佣私人侦探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为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和罪犯之间的一场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家可以使用卧底打入到犯罪集团内部,而罪犯却不能派遣一个人打入到国家内部;公诉人有权使用大量的间谍、侦探和线人,而辩护方却无权雇佣任何人为其服务。”[6]因此,“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不利与被动境地,为被告人雇佣私人侦探提供了理由。”[7]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私人侦探一旦为被追诉人的利益介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私人侦探这一渠道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各类证据信息,强化被追诉方的防御权,维系控辩平衡;其次,私人侦探介入刑事审前程序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警察权的扩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西方法治国家,为了防止侦查权固有的扩张特质,避免侵害被追诉者诉讼权利,一般通过由中立的法院签发司法令状来实现。但在我国主要是通过系统内的监督来防止侦查权的扩张,这种监督本身显然欠缺力度。因为侦查机关及其内部监督人员主要职能是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希望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同职一体决定了监督者对于侦查机关实施的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私人侦探一旦能够介入到侦查程序中,就可以打破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绝对垄断侦查权的局面,既可以防止它们只片面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可以发现和监督侦查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和质量,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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