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我们认为,调解行为的效力与判决行为的效力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对此,应该进一步展开讨论。最后,行政诉讼调解的标的问题也是学界需要认真讨论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涉及调解法院的管辖权限范围,而且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以及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基础。调解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或双方利益的妥协的范围,这完全降低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调解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应当是为实现其更为久远的行政目标,而不是简单的妥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仅满足于暂时的利益获得,而且应该着眼于整个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以及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三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理念,这是我们强调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最后动因。这将回到本文的开头,即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也倡导“和谐诉讼模式”,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杨海坤,苏州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参见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7页。
参见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52页。
参见江必新:《行政诉讼与调解原则》,《人民司法》1988年第3期;李松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特点初探》,《河北法学》1987年第3期;方世荣:《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诸项原则》,《中国法学》1987年第3期;柯昌信:《行政审判同样适用调解原则》,《法学》1987年第12期。
参见郑艳:《论
行政诉讼法中的和解》,《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23-24页。
参见刘少军、郝兴辉:《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
参见白雅丽:《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5页。
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至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举行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6页。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464页;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第214页;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冬季号,第95页。
参见于安主编:《
行政诉讼法通论》,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第146页。
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第284页。
参见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第32页。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56页;张焕光:《行政法知识手册》,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第7页;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8页。
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第217页;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5页;黄永盛:《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7-68页。
参见朱新力、高春燕:《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75-81页。
参见卜晓虹:《反思与重塑: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9-22页;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4-88页;杨临宏:《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思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50条的反思〉》,《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第12-13页。
参见刘伟光:《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年第11期,第60页;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孙雁鸣、张海东:《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102页。
参见沈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南京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第11-12页。
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白雅丽:《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0-162页。
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李荣珍:《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海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17页。
}参见李俊:《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2页;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2-83页。
参见陈桃生:《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兰州学刊》2006年第5期,第185页。
参见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65页。
参见李爱民、陆伟民:《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云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87页。
参见杨临宏:《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思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50条的反思〉》,《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第15页。
参见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社科纵横》2004年第4期,第56页。
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5-36页。
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江必新:《行政诉讼与调解原则》,《人民司法》1988年第3期。
参见李爱民、陆伟民:《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云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87-89页。
参见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3-84页。
参见杨临宏:《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思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50条的反思〉》,《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第15页。
参见卜晓虹:《反思与重塑: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22页。
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5页;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刘伟光:《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年第11期,第59-61页。
参见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社科纵横》2004第4期,第56页;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6页。
参见李爱民、陆伟民:《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云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87页。
参见张占忠:《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思考》,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选编:《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736页。
参见姜明安:《“协调和解”:还需完善法律依据》,2007年4月4日《法制日报》第3版。
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行政和解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35-37页。
参见熊勇先:《有限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确立》,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32页。
参见张淑芳:《行政诉讼和解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8页。
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6-37页。
参见卜晓虹:《反思与重塑: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23页。
参见潘文娣:《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参见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社科纵横》2004年第4期,第56页。
参见张淑芳:《行政诉讼和解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6页。
参见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65页。
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7页。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
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506页。
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40页;李俊:《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页。
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44页。
参见白雅丽:《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6页。
参见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9页。
参见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社科纵横》2004年第4期,第56页。
参见周公法:《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87-88页。
参见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冬季号,第89页。
参见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89页。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的判例集,有大量地方税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地方开发关系、公共用地强制取得关系等的诉讼中和解案件。根据白石法官的报告,虽然各地并不完全一样,但一审案件的约25—40%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转引自南博方:《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89页。
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