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下)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官;客观义务
【全文】
四、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担负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
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担负着客观的义务,这是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在现时代参与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失却了客观义务的基础,那它必然成为主观利益的执著追求者,而这是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可参与性格格不入的。现在经常见到的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不以为然的各种质疑性观点,实际上都与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偏误性认知相关。换而言之,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诸多否定性观点,都直逼检察机关的客观性义务,都是没有了解检察机关客观性义务的结果;如果对检察机关的客观性义务有深切的把握和信心,那么,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众多疑虑就会打消。因此,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性义务观念,发掘检察机关客观性义务的丰富内涵,是导入和坚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观念性前提和制度性背景。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要论证说明:检察机关何以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负担客观性义务?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其理论根据主要有:
(1)法律监督理论。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具有专门性和职业性、法律性。为此,检察机关就必然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监督,包括对纠纷事实的客观认定以及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纠纷,倘若背离了立法的明文规定,尤其是其强制性规范,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背离了社会惯例和习俗,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有责任、也是有权力进行监督的。这是法律监督的主动性表征。法律监督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其监督行为在依据和基础上具有客观性,否则法律监督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具有客观的认知和准确的把握,肩负起客观的义务。由此可见,法律监督与客观义务具有天然的联系,毋宁认为,客观义务就是法律监督的内在生命和外在表述。
(2)实事求是的哲学理论。实事求是作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开展具体的法律监督活动的,实事求是是其对党负责和对人大负责的哲学基础和思维保障。实事求是的哲学理论要求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从民情出发,从个案解决的实际需要出发,反对本本主义,反对机械的法条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的司法观。这不是对法律监督理论的偏离,而是对法律监督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法律监督理论获得辩证理解和正确适用的哲学向导。
(3)人民主权理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是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始终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为双方当事人谋利益。这里要反对简单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观念,反对国家过度干预民事诉讼,要真正以人为本,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监督思想,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监督权要为民所用,监督利益要为民所求,不得利用监督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