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展开与特征描述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无论其定义如何,都不失为一个含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或范畴。它的出现,对民事诉讼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开辟了观念上的通道。长期以来,理论上总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为一方当事人说话,从而使诉讼关系失却了应有的平衡。这是对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的误读,或者说,这是因为没有充分认知和揭示出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内涵、从而尚未切实把握其程序特征的缘故。
(一)内涵展开
(1)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诚信义务。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视从民法中引入的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诉权的享有者和审判权的享有者都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避免诉讼欺诈和审判突袭。这个原则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同样适用。诚信原则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首先就是一种真实的义务,而真实的义务乃是客观义务的重要内涵。依据真实义务,检察机关一方面应本着追求客观真实的精神和目标参与民事诉讼,围绕着客观真实行使诉讼监督权,消除、防止诉讼中出现任何违背客观真实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任何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行为,均应在真实的基础上客观地进行,而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2)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全面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官以独立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实施监督行为,履行全面的义务。据此,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其既要照顾到原告人的利益,又要关注被告方的利益,并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而实施的行为实施监督,而无论检察机关是根据何方当事人的请求参与民事诉讼的。此其一。其二,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后,便应肩负起全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确保诉讼程序的文明、有序、和谐进行,若有必要,尚需就民事诉讼的解决发表处理的观点和意见。
(3)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效率义务。现代民事诉讼要遵循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此一原则。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实施诉讼监督,既要对违背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的诉讼行为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其监督行为本身也要恪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便要遵循民事诉讼自身的运作规律,民事诉讼的运作规律之一便是它的及时性和失权性。据此,一旦民事诉讼中出现了需要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便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以使受监督的主体及时纠正不当的诉讼行为或审判行为,这就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程序反复和繁琐,造成资源浪费,影响诉讼稳定性。一般而言,能够在诉讼进行中提出的监督意见,不能等到诉讼结束后方才提出;能够在前阶段提出的监督意见,不能等到后阶段方才提出。如果违背了及时原则而实施了迟延的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那么,此种监督意见能否被接受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检察机关对迟延的监督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