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上)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官;客观义务
【全文】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多种表述,如“客观义务”、“客观性义务”、“客观公正义务”、“客观公正原则”、“客观注意义务”等。这一概念肇端于德国。德国学者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包括追求实质真实、平衡控辩实力悬殊和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1]。日本学者松本一郎先生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为了合理解释对抗制结构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出现“新客观义务论”的观点,基本的看法是:检察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同时,必须肩负其维护正当程序的职责或者协助实现公正审判的义务[2]。我国对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理论上更多的乃是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加以探讨并提出改进的主张,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理论界则相对地缺乏论述,专门就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加以论述者,迄今尚无一例;但这个课题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对之加以系统化研究,并将其内容上升到立法规范的层面,成为制约检察官实施民事检察监督行为的基本指针,同时也成为论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理论基石。本文拟就此作出专门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分层理论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情况看,对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内涵上存在诸多争议,形成了所谓“理念说”、“原则说”和“制度说”等等[3]。综观各种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定义,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检察官所负有的客观义务定位在某一个特定层面,比如说,仅仅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种诉讼理念,或者仅仅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个法定化的诉讼规则。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内涵的构造上,乃具有多重涵义。具体包括:
(1)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最为抽象的层面上,应当是一种崇高的诉讼理念。检察官客观义务首先是一种价值追求,即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案件真实正义,诉讼观念上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实现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要注意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4]正是因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此一抽象涵义,才体现出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全面覆盖性和贯彻始终性,同时才体现出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时代发展性和内涵丰富性。事实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法律客观特征的某个侧面的集中体现,体现了检察官历史使命与法律的历史使命的一体性和一致性,因而检察官的角色是一个崇高的诉讼角色,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种崇高的诉讼理念。
(2)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乃是一种规范化的诉讼原则。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原则,检察官既是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法治的维护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诉等职责,确保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准确地执行法律。这是检察机应当履行的客观公正义务,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客观公正原则。[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