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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当事人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并且愿意预付费用的各类财产性民商事案件;


  

  (二)涉诉上访者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


  

  (三)国家公务员贪污、渎职犯罪案件;


  

  (四)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五)被告人不承认有罪,司法机关内部对本案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例如发生在河南的天价养路费案件、刘大孬开车冲撞拆迁人员案件等等;


  

  (七)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人民陪审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国家赔偿案件,不分当事人是否申请,一律试行陪审团参审;


  

  (九)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于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其他案件。


  

  4、启动机制--在符合上述审理范围的前提下,陪审团参审的启动机制应该采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许可”的启动机制,这样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5、陪审员遴选与回避机制--凡是与陪审团参审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因此,由双方当事人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对候选陪审团成员的遴选和回避是必不可少的审判程序,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6、法庭引导机制--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人民陪审团进行必要的法庭引导,要告知陪审团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审判长在开庭过程中药从程序角度对陪审团下达各种指示和建议、代替陪审团进行发问;在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对本案基本案情、证据认证进行归纳和总结,要求陪审团在总结出的案情、认定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评议。


  

  7、听审与发问机制--人民陪审团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发问,发问采用通过团长递纸条给审判长的方式进行。


  

  8、评议与决议机制--陪审团对案件的评议和决议可以采取在有关表格中无记名投票法、投票加决议法、决议法等不同形式进行;但是(一)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要求全体一致方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二)对其他案件尽量采用表决法,十一人陪审团要求十票多数;十人陪审团要求九票多数;九人陪审团要求八人多数赞成。


  

  9、决议内容--陪审团决议的内容因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有所区别;(一)行政诉讼案件,仅表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即可;(二)民商事案件,根据案情,可分别设定“原告胜诉”“被告胜诉”“原告部分胜诉(被告部分败诉)”三项决议内容即可;(三)刑事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分别设定“有罪”“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等决议事项,供陪审团选择;(四)国家赔偿案件,设置“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和“部分赔偿”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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