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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若干建议

  

  三、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


  

  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中,我建议河南省各级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试点改革突破:


  

  1、充分与各地人大常委会、选举办进行沟通协商,获得地方人大权力机关、选举办的大力支持,在争取地方人大形成有关人民陪审团的地方立法性决议、陪审团数据库的建库、财政与经费支出等三个方面获得地方人大权力机关的大力支持。


  

  2、修改《试点意见》和有关方案,在改进人民陪审团审理范围、启动机制、参审机制、实现100%当庭宣判率方面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3、结合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对合议庭、主审法官放权工作,对陪审团参审案件,原则上不经由审委会讨论,以提高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为尽快解决陪审团经费不足问题,建议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朝向民商事审判、上访再审案件方向转移,采取当事人申请-预付其他诉讼费-败诉方承担陪审团经费开支的方法解决陪审团经费短缺的问题。


  

  5、在主要城市和改革试点较好的地方设置人民陪审团审判观摩庭,改造法庭布置格局,开放观摩审判,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法学专家、司法工作人员、舆论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人士无限制的进入法庭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发表意见和看法。


  

  6、对陪审团参审案件进行规范化、表格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关于陪审团参审的环节与机制的规范化改进


  

  当战略问题解决之后,战术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许多重大的改革的成功,都是在细节上精雕细琢的。我认为,通过对过去两年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可以对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有关机制、环节等细节问题做如下改进:


  

  1、组建陪审团数据库环节--建议采用“长葛模式”,各级法院领导出面与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选举委员会进行座谈协商,委托当地人大、讯据委员会在选民库中组建陪审团库。


  

  2、沟通与协调环节--在陪审团试点工作中,法院应该依照“遂平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公诉机关的联合协调机制,预先制定两机关联合文件,规范和指导检察、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


  

  3、审理范围选择环节--哪些案件适合人民陪审团参审?结合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优点和中国现实国情,我认为,适合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范围有以下九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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