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了司法职业化水平、促进了司法独立。河南的试点表明,人民陪审团参审要求法官当庭引导陪审团、当庭宣判,这对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提高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这是其一;其二,凡是经过陪审团参审的案件,法庭如果采纳陪审团的决议进行判决,完全可以避免法庭外部的党政机关和领导的干预,有人民群众给合议庭撑腰,这就直接起到了保障司法独立的作用!
--对人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民主法治教育,对塑造我国公民现代民主法治意识和理性参与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减少死刑、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能够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是怜悯心理,这一因素决定了凡是有陪审团参审的案件,陪审团对被告的量刑从轻和减轻的辩护意见往往都持有支持的倾向和态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的试点改革,成绩和成效是辉煌的,问题也是存在的。由于受到体制制约、经费因素、认识角度不同等问题的影响,河南省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试点城市如郑州、长葛、遂平等地发展水平较高,而有的地方发展水平就较低一些。结合各地试点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认为,在今后的试点过程中,应当找准改革试点的突破口、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民陪审团审判的机制深化、规范化改革,将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推向深入。
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团的名称问题,曾经引起有关上级的非议,我认为对这样的非议要采取“正面回答但是坚持不改名称”的做法为宜。正面回答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试点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延续发展,它是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升级版和改进版;其次,人民陪审团这一称谓合乎党所主张的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第三,这一称谓合乎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第四,这一称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民主化的司法改革指导思想;最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刑诉法、民诉法修改,为与上述法律修改中名词称谓保持一致,也不宜随意改动人民陪审团这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