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若干建议
——在“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梁剑兵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试点
【全文】
按语:2011年11月4日,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我参加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来自河南司法审判部门关于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两年来的总结,也听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老师等专家学者的发言。以下是我在本次座谈会上发言的整理稿,该整理稿系根据我自己做的会议记录整理。
前言
人民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是我国司法制度史上司法机关进行自我改革的一次具有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伟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我国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我国河南省法院系统历时两年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在我国实施人民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优越性和重大意义。河南省的试点实践表明,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提升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做到案结事了、教育民众树立和增强法制观念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重大的社会历史意义。
一、成效和意义
河南省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改革意义,对促进司法文明的推动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这些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力行宪政,落实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权,推动人民理性、有序的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化;
--克服数千年未曾克服的“司法独断”积弊,挖掘民间智慧和舆论资源,直接将民意引进审判法庭,通过民意与司法的彼此互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实现司法能动性。
--保障司法公平和正义,赢得社会信任。河南省自实施人民陪审团试点改革以来,截止2011年10月,全省法院试用人民陪审团共审理案件4992件,仅有3件出现了当事人上访现象,涉诉上访率仅为万分之六!另外,根据河南省的统计,在全部试用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意见与司法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不足2%;上述数据表明,试行人民陪审团进行审判,确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司法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