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上)
廖永安;魏小凡
【摘要】“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法律要以人为核心,关注人的人性、自由,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而我国以往的
民事诉讼法是以“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为指导思想,鲜少对人的法律关怀。因而,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实现指导理念的转变,彰显以人为本,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
【关键词】以人为本;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国际环境、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凸显。2003年12月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序幕由此拉开。根据理性至上的原则,要确保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性,首先离不开科学正确的思想理念作指导,基于此,本文拟就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理念做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同仁。
一、指导理念的嬗变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一)试行民事诉讼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指导理念
任何一部科学的立法,首先源于科学的理念指导。特定时代的立法总是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思想理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立法史同时也是一部社会思想理念的变迁史。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本位与权力本位向来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指导理念。期间虽然也曾迸发出少许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如管仲就较早地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1],治国之道在于要“爱民”和“富民”;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注重“仁”的思想,并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但这些“民本思想”是建立在“以君为本”的基础之上的,重民只是保君、治国的一种手段而已。在专制统治的社会中,家国一体,国家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而人们无权,被物化为一种工具。表现在诉讼过程中,权力支配一切,君主言出法随,诉讼当事人成了诉讼的客体或准客体[2];法官才是诉讼中唯一的主体,而当事人只是单纯接受管理、指挥、协助法官认识案情的工具或客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