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走自己的车辆向停车场索赔构成诈骗罪
王丽莉
【关键词】诈骗罪
【全文】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有一辆面包车价值3万余元,后来出了一次事故,想卖又卖不上好价钱,于是赵某假称进货,将面包车开到一家批发市场的停车场内,交了5元的停车费。过了一个多小时,赵某偷偷将车开走藏匿起来,然后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辆被盗。之后,赵某以车辆被盗为名,申请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丢失的损失,保险公司审查了赵某报送的材料后,赔偿赵某28000元。然而赵某还不满足,又以停车场看管不力,致其车辆丢失为由,将停车场起诉至法院,后停车场经过与赵某协商,最终赔偿赵某车款38000元。
二、存在问题
对赵某以车辆被盗为名骗取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没有异议,主要是对赵某从停车场开走自己的车辆之后向停车场索赔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争议。
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赵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且交纳了停车管理费,其所有权已经转移,赵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赵某自己将车辆开走后藏匿起来,假称车辆丢失,隐瞒真相,骗取停车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四、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盗窃罪在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系他人所有的财物而秘密窃取。本案中,赵某从停车场偷偷开走车辆的目的不是企图将该车非法占有,虽然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停车场只是临时对车辆进行看管,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该车还是归赵某所有。其次,盗窃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犯了被害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赵某虽然是秘密将车开走,但因车辆是赵某的,所以赵某将车辆开走并未侵犯了停车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