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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中的重大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中的重大问题


江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完善
【全文】
  

  现行的民诉法是1991年修订的,当时正处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现在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民诉法应该适应这些形势变化。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支持下,各地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创造了很多新的经验,比如诉调对接等在程序和制度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应总结上升为法律。最高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并且成为人民法院办案的依据。基于这种情况,立法机关已经把修改民事诉讼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下面我谈一下修订民诉法的一些重大问题,也是理论和实务的前沿问题。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


  

  (一)强制执行法是否有必要单列


  

  民事诉讼法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审判也就是诉讼程序,广义上讲包括了执行程序,因此,强制执行法是否作为民事诉讼法调整对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立法例。第一种是合二为一的立法模式,就是将审判和执行都放到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种是分别制定为两部法律。第三种是执行问题分散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权编和破产法当中。从我国的执行现状和情况看,执行问题因为涉及执行体制和执行权的性质,有必要单独立法。


  

  (二)证据法的问题


  

  我原来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我曾经主持过证据法的修改和立法理由建议稿。但是很多同志主张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在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举证问题上都有不同,而且认为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如果证据法和诉讼法分离,等于架空了诉讼法。单独制定证据法还没有被提到立法日程上来,一时可能难以出台。对于证据规则问题国外也有不同的声音,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跟我说过,在美国诉讼中因为陪审团的存在,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公民,所以需要制定证据规则。德国的一位学者认为他们一向是自由心证,不需要制定规则。为什么我们要制定证据规则呢?我国法官的证据意识不强,认定事实的能力较低,对于经验法则的把握也不是很好,主要原因是缺乏这一方面的锻炼。证据应该是法官的基本功。科学的证据规则对于认定事实有重大意义,很多案件并不是法律问题,而在于事实没弄清楚,所以制定证据规则还是必需的。这里对证据法的性质提一点看法。有些人对证据法的性质不太清楚,事实上证据法的规范,有一部分是事实法规范,有一部分是程序法规范。如果民诉法当中不制定证据法,那么架空的只是实体法规范,比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等。而程序性的规定如举证时限、质证等还必须保留在民事诉讼法中。基于以上的原因,在我们提出的民诉法修改稿第四稿中还是保留了证据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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