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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一条[3]的规定,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其中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二是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审理案件。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权利。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同等重要,不能只强调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对程序权利的保护。第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纠正,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之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处在未确定的状态。如果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仍继续计算的话,将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当法院的最终裁判作出后,行政相对人有可能承担比行政处罚本身高数倍的加处罚款。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二审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的滞纳金数为3%,也就是说,约33天翻一番。如果一、二审官司打下来,滞纳金将是罚款本身的数倍。个别行政机关还会采取拖延行政诉讼的方式增加滞纳金的数额。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其因依法起诉却要承担如此重的执行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有悖设定行政处罚及执行罚的目的,而且也违背了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二是行政诉讼审理时间较长,行政法律规范十分复杂,行政相对人很难把握其诉讼就一定能胜诉。如果在行政诉讼期间也要计算滞纳金,行政相对人在起诉时将要考虑这一问题。当他们看到其他行政相对人败诉后承担了巨额滞纳金后,将会对提起行政诉讼望而却步,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可能有人会说,如果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个别行政相对人可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拖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实会发生,但在我国行政权力十分强大,此种方式不足以与行政权相对抗。正因为行政权的强大,老百姓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相当严重,因此说,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比防止拖延履行行政处罚更为重要。三是如果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在诉讼期间仍计算的话,也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除与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的规定相抵触外,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执行回转的难度很大,时间很长,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会使执行程序的时间拉的很长,不符合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要求。同时,行政机关因不会害怕败诉而谨慎行使行政职权,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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