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蔡小雪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
六十六条又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之外。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适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关键词】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诉讼期间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云南省烟草禄劝县公司诉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中,遇到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加处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否计算的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当计算。具体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罚款决定,是被处罚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在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应当全部执行,在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执行。据此,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当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