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幽深,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副教授。陈永忠,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注释】具体分析见王幽深:《法学的玄谈与务实》,《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六期。 事实上,目前在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方面,并非只有中原区法院尝试“先例判决制度”。据新华社报道:天津市的法院也在尝试“判例指导制度”,只是其范围仅限于民事审判而已。但天津的尝试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参见朱达志:《“判例指导制度”与“先例判决”的区别》,人民网2002年9月5日。http://www.people.com.cn/GB/ guandian/30/20020905/816430.html 李广湖:《“先例判决”制度之浅见》,《工人日报》,2002年9月15日。 我们之所以将其称之为中国式的判例法,是因为这种判例法制度既不象英美法系国家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那样严格,也不象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判例仅仅只能作为参考,而是一种各方兼顾的新的制度。 刘武俊:《判例法与司法知识的传承》,见刘武俊著:《享受法律——一个法律人的思想手记》,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9页。 参见高洪君:《英国法的主要特征》,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转引自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代序)》,《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 转引自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代序)》,《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 张千帆:《“先例”与理性:为中国司法判例制度辩护》,《法制日报》,2002年10月31日,第8版。 以上相关讨论资料参见http://www.chinanewsweek.com.cn、及www.lawintime.com、 参见自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代序)》,《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 张志铭:《论司法改革中的主体适格问题——以“先例判决制度”为例》,《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日。 具体内容请参见法学时评网(www.lawintime.com)上对相关话题的讨论。 张海龙:《“先例判决”——仓促出台的中国版判例法制度》,《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19日。 张海龙:《质疑“先例判决”》,http://www.law-lib.com/lw/ 相关的讨论意见可参见:人民网,2002年8月23日。http://www.people.com.cn/GB/ guandian/28/20020823/806174.html 龙卫球:《法院,你可知司法为何物?——对于所谓先例判决制的评论》,(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1495 李广湖:《“先例判决”制度之浅见》,《工人日报》,2002年9月15日。 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代序)》,《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 张海龙:《质疑“先例判决”》,http://www.law-lib.com/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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