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

  

  最后,对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合法获取的实物证据,赋予法官裁量排除权。我国《非法排除证据规定》对非法口供排除的范围相对较小,仅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口供,并且我国未规定被告人不自证其罪权及被告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相对法治发达国家,我们的规定已显宽松,若对非法口供所衍生的“毒树之果”一概不予排除则会使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形同虚设。试举一例来说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刑讯后根据被告人口供从一隐蔽处提取到沾有被害人血迹的作案工具尖刀。若将被告人口供排除而该尖刀可以作为证据庭审质证,则庭审法官要对尖刀的来源进行审查,此时公诉人指出该尖刀系根据被告人供述获取,依据常识只有将该尖刀藏起来的人才会知道藏匿地点,这无疑会增强被告人有罪的心证效果。在不排除物证尖刀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也会受到鼓励,先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然后再收集相关物证,最终仍会取得成功追诉的目的。然而,彻底排除“毒树之果”的做法也不可取,会造成对犯罪的惩治不力。我们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排除裁量权,采取利益权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为取得口供采用暴力的程度、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对“毒树之果”裁定是否予以排除。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则,对有“独立来源”、“必然发现”的“毒树之果”不予排除。如上述例子中的尖刀,若该尖刀系在被告人家中获得,则即使被告人不供述,侦查人员也能通过合法搜查获得,此时该物证不予排除;若该尖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则依据指纹亦能使裁判者获得该尖刀系被告人所使用的心证,此时该物证也可不排除。总之,对非法口供衍生的“毒树之果”是否排除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应赋予法官排除裁量权,使法官能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作者简介】
林铁军,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1}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19.
{3}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4.
{4}[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
{5}[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第九版[M].徐美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2.
{7}岳礼玲.德、美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确立刑事证据规则之经验借鉴[J].政法论坛,2003(3) :186-187.
{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83,566-570.
{9}[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8.
{10}林裕顺.起诉状一本主义再考[J].月旦法学,177:182-184.
{1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 :33-47.
{12}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J].现代法学,2006(5) :143-149.
{13}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6):17-3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