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

  

  二、两大法系阻断非法口供证明力之比较


  

  虽然不同法系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诉讼传统、诉讼理念及诉讼模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对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都规定了严格的“排除”或“禁止使用”。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依据。但这类陈述可以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可见排除非法口供已经在国际社会达成了共识。


  

  在美国,非法口供的排除与其他证据的排除法则的缘起并不相同。美国建国之初没有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过建立了针对强迫、威逼等手段取得的被告人非自愿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采用的排除规则,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排除规则,而是基于传统的“不自证其罪特权”确立的证据规则。{1}88不自证其罪特权能防止政府以刑求或其他残暴的方式向被告逼供,{2}在保证了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之目的,通过米兰达判决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确立了警察讯问被告人前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帮助权等内容,对取得被告人口供的方式进行了限制。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获得的口供必须要排除,使口供不能在正式庭审中出现在陪审团面前,排除该供述是在关于某些动议的听审会上。在听审会上,证人提供证言被交叉询问,类似于正式审判,但不同的是由法官而非陪审团决定事实争议,而且对听审会上不利的裁决,被告人可以联同对庭审正式判决的不服,一起提出上诉。{3}“早在18和19世纪,英国法院就对那些以刑讯、暴力或其他强制性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加以排除,并将此作为保护被告人的手段。”{4}41-42《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更是规定被告人的口供只有在被证明了不是通过强迫供述者获得或者在特定环境下的言行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的情形下获得时,才能被采纳为证据。{4}为保障被告人供述系合法获得,英国《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详细规定了警察讯问时应当遵守的细则,如不能过长时间的讯问、不能在被告人表示不想供述的情况下反复讯问,另外还较有特色的规定应当同步录制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对违反同步录制讯问过程的,法官则排除所获得的口供,并宣称“守则中有关防止逼供的条款应该被严格遵守,与同步记录讯问有关的规则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5}51-53。在英国,对非法口供的排除也是在审前程序中进行的,并且由法官来裁决,可采性问题事先解决同时能够减少庭审中因提出证据可采性的问题而拖延的情况。{5}331—33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