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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比较研究

  

  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立法审查权规定在日本国宪法第81条中:“最高法院是拥有决定一切法律、法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权限的终审法院。”这是战前的大审院所没有的新功能。战后,日本受美国法的影响,其新设的最高法院拥有违宪立法查审权,它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法院法第3条),并被赋予维护人权的违宪审查功能。这就与德意志型的宪法裁判制度不同。以奥地利宪法(1929年修订)为首的德意志型宪法裁判制度是以德意志式的法治主义为基础,其审查权限属宪法法院。而日本与美国类似,不仅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而且,也不排除下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不过,由于下级法院也能行使违宪审查权(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因此会带来下级法院积极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和违宪判决频繁出现的结果,所以,有人主张应废除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主流意见认为:废除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也许可以预防宪法解释的混乱、确保法的安定性以及满足宪法诉讼的迅速和效率化的要求,但是,第一,剥夺下级法院的违宪立法审查权,会使下级法院的法官丧失最需要的人权感,而成为一个单纯的工匠式的裁判,有负其作为人权维护者的使命;第二,如果不经过下级审的审判,而仅由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进行审理、判断,那么,由于拥有最高法院法官人事权的半永久性的内阁政权的存在,判决会始终有利于现政权一方。[1]


  

  日本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因而日本一般国民期待最高法院能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发挥“宪法守护人”和“人权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但是,由于日本最高法院一贯采取司法消极主义的立场,在最高法院所作的为数极少的违宪判决中,能享有此誉的恐怕只有宣布众议院议员分配定数规定违宪这一判决。而且在与各种基本人权和宪法9条(放弃战争条款)有关的宪法诉讼中,虽然下级审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作出了很多宣布法令违宪的判决,但最后全被最高法院推翻。日本最高法院的这种做法既令大多数国民失望,也为日本众多法学者和实务家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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