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决定》直击恐怖活动经济命脉
齐建平
【关键词】恐怖活动
【全文】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成为我国反恐专门立法的破题之作。其中,关于冻结涉恐资产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标志着我国反恐金融制裁机制法制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我国打击恐怖融资,阻断恐怖活动经济来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决定》关于冻结涉恐资产决定程序的规定,明确了这一冻结制度行政制裁的属性。与我国现行的普通刑事、民事、税务、洗钱案件中作为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冻结资产制度不同,对涉恐资产的冻结是一种行政制裁制度,其目的是对有关的个人或组织施加经济压力,阻断恐怖活动的经济来源,以迫使恐怖组织和个人停止或者放弃恐怖活动。冻结涉恐资产决定的作出不以存在一定的刑事、民事、洗钱案件为前提,只要认定财产与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有关就应该予以冻结,也不以财产保全或执行为冻结目的。冻结涉恐资产的制裁性还体现在冻结期限的不确定性,《决定》并未对涉恐资产的冻结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有关人员或组织继续被保留在制裁名单中,其资产就将处于持续的冻结状态。
冻结涉恐资产具有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的双重功效,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冻结涉恐资产的执行一般由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决定》授权上述部门制定和发布执行涉恐资产冻结措施的具体办法。这一授权符合我国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同时也符合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发布恐怖制裁人员名单和制裁决定的国际惯例。
《决定》关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涉恐资产报告义务的规定,增加了冻结涉恐资产实施程序的可操作性。有效的涉恐资产甄别程序是阻断恐怖活动经济来源的保障,《决定》的通过,不仅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涉恐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施加了上述机构在涉恐资产甄别中的强制性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由已有的冻结措施被动执行者角色转变为冻结措施的主动实施者。与已有的普通刑事、民事、税务、洗钱案件中冻结资产制度中,金融机构仅是被动执行司法或行政机关针对个案的冻结决定不同,在涉恐资产冻结中,国务院公安部门一旦公布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名单,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就有义务主动地排查、发现和报告涉及到恐怖名单中的组织或人员的资产,并且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