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文华,单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注释】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
李培林所长认为,“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的原因,是改革开放30年的过程当中,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等,这些事情当中都向群众欠了很多债,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参见《2010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载中国网2009年12月21日。
本文对“仇恨犯罪”的定义不同于英美
刑法中的“Hate Crime”,例如1990年联邦《仇恨犯罪
统计法》(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 of1990,“HCSA”)将仇恨犯罪定义为“全部或部分由于行为人在种族、宗教、国籍、性取向等方面的偏见引起的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参见James B. Jacobs&Kimberly A. Potter,"Hate Crimes-A Critical Perspective”,22 Crime & Just. 1.
然而,在部分群体性事件中,一些所谓“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不法分子”并未得到相应的处理,而有些不明真相的人却被认定为事件的“操纵者”,被“绳之以法”。参见卢加明:《群体性事件对和谐社会意味着什么?》,http://www. aisixiang. com/data/28984. html, 2009-07-13.
2001年以来,中国发生的十大环保事件当中,有六大事件发生在2009年,30年来不环保的经济发展造成的有害影响的积累,最终在社会层面爆发。
几年前有农民工因讨不着工资而跳楼,很快引发农民工的“跳楼热”;而自唐福珍事件以来,各地强制征收和拆迁行为引发的自焚事件又不断发生,通过这种极端方式吸引媒体和社会关注。对于绝大多数没钱没势的平民老百姓来说,制度是保护他们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和伤害的外壳。当这层外壳形同虚设、失去作用的时候,平民百姓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了,“身体维权”就是在那些弱势群体被逼迫到走投无路的境地时不得不采取的激愤之举。只要还有其他的路可走,无论是农民工还是被拆迁户,肯定都不会选择这条不归路。当前各地频发的“身体维权”以及各种威胁“稳定”的群体性冲突,归根结底都是制度维权失效的直接后果。(参见张千帆:《从身体维权走向制度维权》,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38期。)
我国的大学生就业不仅仅关系到就业,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因为教育就是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主渠道。对社会底层人群而言,子女有希望,他们就不会绝望。如果大批普通家庭发现对子女高昂的教育投资换来的是“毕业就失业”的结果,容易影响社会和谐。(参见《2009年被称群体性事件高发年处理分寸亟待把握》,载《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1月5日。)
“需要树立更加平和、理智、尊重普遍人性的核心价值观,并围绕其来加强法治建设、完成社会道德重建。这要求执政者尊重制度和规则,不去为了某件事的实质正义而损害程序正义。警惕既得利益阶层影响法律、制度的制订。”(参见于建嵘:《有一种“抽象愤怒”》,载《南风窗》2009年第18期。)
参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