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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

  

  (一)努力实现“三公”:将“法内维权”与“法内维稳”相结合


  

  刑事政策学的鼻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突出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重要性。在群体性暴力事件的背后,经济形势等客观原因不容忽视。当前我国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期。2009年之所以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立案数呈较大上升态势,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力、市场与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加之2009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不少中小企业已经停产、倒闭,大量的农民工返乡,而大学应届毕业生加上往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总数超过700万,[7]就业压力增大,同时,2008年是我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最后一年,下岗或失业人员比往年增多。无疑,就业问题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问题有一项处理不好,都会引发社会不安乃至群体性暴力事件。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必须确保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实现阶层结构的合理化。消除仇恨犯罪的根本措施、最好方法,是尽快建立“三公”—公平、公开、公正的各项制度,在就业机会、拆迁补偿款、税负、入学、环境侵权赔偿等方面确保这些制度的有效执行,从而消除“仇恨”,特别是“三仇”。


  

  同时,应当有效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伸张社会正义。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体制外的政治参与方式,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替代机制。“如果抽象愤怒能够正大光明地表达和发泄,就会减少其走向行动的可能性。”[8]对待民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不能装聋作哑、回避问题、不能用“拖”字诀,要认真对待公众质疑、对待公众的信任危机。其实,有关部门对问题不管不问,或者推诿敷衍的原因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有“难言之隐”,对此应当认真、客观地深入调查,给民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二是缺乏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法、领导艺术。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缺乏对民众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分析,缺乏对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足够关注,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我国亟待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权利救济体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9]


  

  “三仇”是无数个案的累积,只有通过制度建设、通过无数个案的公正、合理的解决来消除。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形势风云变幻、社会转型导致矛盾重重、冲突加剧的状态下,如果一部分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疯狂谋取公共利益,自然会引起社会不公,引发弱势群体的不满和仇恨,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影响社会安宁,并恶化社会的整体环境。因此,减少仇恨的最重要基础是公平正义制度的规定及其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内维权”与“法内维稳”相结合。任何一种“法外维权”或者“法外维稳”都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仇恨的心理是阴暗的,而公平正义就是光明的源泉、仇恨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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