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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

  

  “宽严相济”在群体性暴力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要避免“两极化”—一种是“过严”,事件处理者对群体性事件有着莫名的恐惧,认为是民众与地方政府、企业“对着干”,因此不敢直面,也不去分析其抗争的理由是否属于事实、是否合理,却怀有天然的抵触情绪,进行打压、控制,甚至在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后,地方政府以“维稳”为名、企业以自身“在经济建设中的贡献和可持续发展”为名,将打击面扩大,不惜动用刑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另一种是“过宽”,事件处理者怕曝光、怕被上级追查、也怕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进一步“闹事”,为息事宁人、尽快平息事态、防止其影响通过媒体、互联网扩大,对事件中的维权者、泄愤者、骚乱者的什么条件都答应,“花钱买平安”,不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滋长了一些人“法不责众”的心理,阻碍了对群体性暴力事件所涉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三)刑事和解:争取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虽然群体性暴力事件中的“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然而,总体而言,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暴力化程度较低,经济性和情绪化色彩明显。{2}如果刑事司法人员在办案的同时能够对群体性事件中体现出的民众的合理诉求及时、有效地作出回应,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效果会有积极的作用。


  

  群体性暴力事件常常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处理好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如果涉案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企业、组织、机关之间无法达成有效的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举行听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13条规定,“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对有被害人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应考虑刑事和解。此外,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关注对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妥当地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彻底、圆满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源问题,例如拆迁补偿款、工程款、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款等。[5]表面上看,虽然这些工作似乎已经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责,但是这却直接影响到这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甚至是政治效果,而争取处理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


  

  四、预防仇恨犯罪的根本措施在于减少“仇恨”—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刑事政策回应


  

  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其本质特征是仇恨犯罪,其深层次因素在于“仇恨”。如前所述,我们无须谈“仇恨”色变,以为是“阶级仇、民族恨”,将其意识形态化、无限地上纲上线。简言之,“欲求不满”程度高或者时间长,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救济无门,则非常容易使行为人产生仇恨心理。要对群体性暴力事件从刑事政策上作出回应,就应当努力从制度上保障减少“仇恨”的条件、从文化上打造减少“仇恨”的氛围。具言之,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快“良法之治”,加强“三公”的制度建设,减少大量的群体性暴力事件进行“法外处理”、“法外维稳”的概率,给民众开启“法内维权”之门;另一方面,努力建设理性、宽容的法律文化,减少“法外维权”、“身体维权”[6]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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